基隆市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法令依據及注意事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之一條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

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二、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三、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五、第四十二條。

六、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或第三項。

八、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十、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一、第四十九條。

十二、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三、第五十四條。

十四、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十五、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十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停車。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十七、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八、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20條規定 -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o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o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o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21條規定 -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7條、第8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22條規定 -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覆檢舉人。

前項檢舉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23條規定 -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o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o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o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

o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24條規定 -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

【檢附舉證影像之要件】

一、照片或影片應有明確時間浮水印(年月日時分),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二、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地點背景及違規事實(如係併排停車、路口十公尺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三、影像應拍攝有足以辨識違規地點之背景,車牌不得有模糊或解析度不足情況,經沖洗後之照片,其車牌號碼需能用肉眼清楚辨識,以資檢附違規行為人佐證違規事實。

四、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宜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並提供違規前、中、後行車狀態之影像,俾免爭議。

五、若違規停車,請檢附足以佐證車輛已停放超過三分鐘以確認車輛為停放狀態,以利具體佐證違規事實。若檢附之影像未超過三分鐘,將視檢附資料狀況,舉發違規臨時停車、免予舉發或不予舉發。

六、依據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民眾檢舉須提供上開表列各款之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請確實詳閱,並檢具完整具體明確資料提出檢舉

七、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或影像,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資料正確無訛,避免遭質疑有編造情況,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按這裡 >>影像範例 (範例僅供參考,違規審查仍以實際影像之要件是否完備)

為落實轄區責任制,交通執法均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製單舉發,俾符法制及行政作業程序,案件處理情形相關疑義可逕洽各分局第五組,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分局 0224284670 (仁愛區)

第二分局 0224247740 (信義區、中正區)

第三分局 0224558849 (暖暖區、七堵區)

第四分局 0224326835 (中山區、安樂區)

【注意事項】

一、為減少檢舉人匿名或冒名檢舉不利查證,乃要求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本局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將嚴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之規範。機關團體提出檢舉者,應提供承辦人員或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三、檢舉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檢舉資料(違規車號、時間、地址、違規事實等)必須填寫完全並保證其正確無誤,如有任何編造、捏造、偽造情事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若有錯誤或不實情況,將不予舉發。另檢舉人不得主動要求補正資料,處理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要求檢舉人補正資料,請依通知之方式進行資料補正。

四、本局對於檢舉人所提供之違規事實負有查證義務,同時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

五、為符合執法比例原則及避免造成爭議,同車號、同地點之違規停車案件僅舉發一次為原則,後續檢舉案件均視為連舉檢舉案件,不予舉發。倘若發現類似情況,惠請直接撥打「110」報案專線,本局將派員查處。

六、請務必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如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並與提供之影像相符。

七、倘若所使用之拍攝器材無法於照片內顯示時間浮水印(如手機),惠請自行下載照相APP或使用時間顯示軟體。

、考量網路及伺服器容量有限,上傳檔案設有容量上限(80MB),影片檔案(非照片)過大或過長請自行運用軟體擷取適當片段(請勿以翻拍方式截取)

、倘遇有系統維護或無法使用狀況,請使用其它管道(局長信箱、市政信箱或至所轄派出所)提供檢舉人資料、違規車號、時間、地點、事實及影像亦可檢舉。

 

本專區專供交通違規檢舉使用非陳情信箱,非交通違規案件將不予舉發,請逕向主管機關檢舉。如非「基隆市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件 (如其他縣市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